中止对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意味着什么?
2020年2月7日,TechWeb.com.cn 报道《中国中止数字音乐行业反垄断调查 分析人士称对行业利好》。文中提及:
“2月5日消息,据外媒报道,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的反垄断调查已经中止。受此消息影响,腾讯音乐股价短线上扬,日内走势一度转涨,市值超过219亿美元。”
2020年2月8日,《财经》杂志也发布报道《疫情之下传统音乐市场加速转型,监管部门中止对数字音乐行业反垄断调查》,提及:“据《财经》E法了解,近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下称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已经中止。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有关部门在2019年年初对中国在线音乐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但至此未有下文。”
但截至2020年2月10日0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未披露对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反垄断调查进展。考虑到2020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已经发布了2月6日作出的公告(即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混凝土垄断协议案的处理决定),2月5日该局还发布了【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林德公众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的公示材料,所以不排除在2月5日或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已经作出中止调查腾讯音乐的决定,只不过可能由于其他考量,仍需择机公布。
此前,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曾经出现过调查决定已经作出,但没有当日立即公布的情况。通常涉及行政处罚的调查决定会在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重庆长安福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至今没有公布处罚决定全文)。但是,在不涉及罚款的中止调查决定,则时间间隔有可能不受此限。例如,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6日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垄断案作出的中止调查决定书,但直到2019年11月7日联想披露财报之后,才于2019年11月15日正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在官网公布决定书全文,前后间隔2个多月。
执法透明低,导致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相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过大,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核心问题,11年多来一直是国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批评的焦点所在。
笔者曾先后在《腾讯音乐遭遇反垄断调查的“危与机”》、《腾讯对音乐版权的“垄断”该如何打破?》、《在音乐版权独家授权上,腾讯是否“筑高墙”》(2017年09月16日载澎湃新闻网)讨论过该案。如果媒体有关腾讯音乐反垄断执法调查中止的报道属实,那么也就意味着以下几点。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腾讯音乐确实已经立案,2019年国内外媒体的相关报道属实,所以该局也没有公开辟谣,只不过腾讯和腾讯音乐作为上市公司没有向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开披露罢了。
相反,2019年中国移动,作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就曾经公开披露自身遭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调查的消息。该局同样没有确认也没有否认相关调查。这无疑会给投资者带来某种错乱的认知。因为,类似地,前面提及的联想案,即便是在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中止反垄断调查后2个多月,直至该中止调查决定公布前一天都没有披露其是否受到反垄断调查的事实,以及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无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既不及时披露立案信息,也不及时披露中止调查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信息,会给上市公司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及何时披露相关信息。这样一方面容易诱发涉案企业高管的内幕交易,并给相关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可能给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相关内幕信息的对冲基金等投资机构带来牟取暴利的机会。而且,被调查企业还难免心存侥幸,可能会试图通过公关游说来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秉公执法,促成反垄断调查最终走向烂尾(例如《工商银行【操纵对公贷款利率垄断案】恐烂尾》提及的情况)。
其实,早在2013年3月19日,商务部例行记者会上,就有媒体质疑商务部反垄断局执法透明度差,导致“给一些对冲基金获得意外利润带来了机会”。
例如,中国新闻网曾报道《商务部驳反垄断审查不透明:空穴来风与事实不符》http://legal.china.com.cn/2013-03/19/content_28290762.htm :
在这份报道中,商务部发言人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另一部分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清楚的事实是:商务部反垄断局仅仅公开禁止实施,以及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决定,从来不公布立案信息(2014年5月起公布对经营影响小的简易案件信息,但对更有可能限制竞争的一般案件却不公开任何立案信息),也从来没有在任何一份无条件批准案件的审查决定及相关论证信息被全文公开。这导致外界无从了解哪些案件应申报而未申报,哪些被审查的案件大概何时会被批准,又因为何种原因一直没有被批准,更无法了解这些被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是否与被禁止或者附条件批准的案件适用了同样的审查标准,尤其是这些被禁止和附条件批准的案件迄今为止都是涉外案件,且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并购案绝大多数没有依法申报,也没有被公开查处的情况下。
更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即便在禁止或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决定中,商务部反垄断局从来都没有公开援引过自己2011年制定的《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中的任何一条。那么,外界也就很难了解该局是否真的有适用该规定,又或者如何适用的。这样有法不依,无疑是与法治原则背离的,更极其容易诱发寻租贪腐,尤其是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绝对多数案件都在没有公开审查与论证详情的情况下就被无条件批准的情况下。(更深入的分析参见笔者:《商务部“阻击”国际航运巨头反映了什么?》,2014年6月23日载财新网站)
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种种原因拖延审查时间不仅可能为执法者创造难以受到外界监督的寻租空间,而且还会给对冲基金创造新的牟利机会。这样的问题在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仍旧没有实质性改变,以至于难免让外界担忧这样的格局有可能为《反垄断法》的修订及经营者集中审查相关配套规则的制定蒙上立法腐败的阴影。
遗憾的是,无论是国内的证监会、香港或纽约等地区的证券市场监管组织长期都默许或纵容了这样的做法。
所以,曾经有美国律师呼吁腾讯音乐的投资人起诉腾讯音乐不及时披露信息的做法应当被视为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合法手段。
2. 对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被中止,对于因为其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者作出虚假陈述而起诉或计划起诉腾讯音乐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有利的证据。因为这证明腾讯音乐确实曾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瑕疵或过失。但是,不排除腾讯音乐会与这些投资人达成和解而非对簿公堂。
3. 对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被中止,意味着腾讯音乐可能会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在落实整改承诺后,被终止反垄断调查,而无需被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无疑对腾讯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于腾讯音乐的竞争对手和消费者而言,则意味着可能难以获得损失赔偿,如果他们可以举证相关损失存在的话。当然,这并不排除腾讯音乐的竞争对手和消费者通过自行举证,到法院再次起诉腾讯音乐,但是由于终止反垄断调查的决定不能作为腾讯音乐违反《反垄断法》的依据,所以相关民事诉讼不仅将会旷日持久,而且胜算很小。这也是笔者反对联想案、海昌眼镜案同样被终止调查的原因。
4. 适用《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一个前提是经营者可以通过整改措施消除其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那么,如果腾讯音乐能够被中止调查,则必然意味着其将围绕相关争议行为做出整改。
这些整改措施无疑才是业界最该受关注的问题。整改措施会有很多可能:要么放弃部分或全部独家授权协议,或者承诺到期后不再延期,要么承诺非歧视性地以合理对价向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下游衍生应用情景所涉经营者(如短视频等背景配乐使用、在线卡歌等)开放所有独家音乐版权的授权,要么达成其他形式的合作模式,最终消除通过独家音乐版权授权给竞争对手带来的排挤效应。
当然,如果通过独家音乐版权授权,以及有保留的交叉授权导致竞争对手一些实际损失,那么整改措施也不排除就相关赔偿达成和解。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腾讯音乐与竞争对手基于音乐版权独家授权而引发的纠纷,不少原来使用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并充值会员的消费者不得不选择再到腾讯音乐充值加入会员。这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所以,这部分消费者客观上也应该得到赔偿。如果腾讯音乐的整改承诺忽视了给这部分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那么也不排除可能被消费者起诉,甚至不排除消费者会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腾讯达成这样的妥协提出异议,以至于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挑战中止反垄断调查的决定。因此,对于腾讯音乐而言,为了避免遭受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对这类用户的合理赔偿请求与以支持,才是更明智的选择,毕竟这些赔偿远低于罚款和违法所得,而且还可以帮助留住这些用户。
5. 如果对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被中止,意味着我国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执法将实现“0的突破”,而且对腾讯而言损失并不大,对网络音乐市场的竞争环境与创新而言也是非常有益的,可以吸引既有企业和潜在进入企业进行更多地投资,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尤其是在在线音乐平台自主拓展的音乐制作领域。
此外,如果腾讯音乐能够放弃与热门音乐人新作品的独家分销合作,那么像周杰伦等此前与之存在独家授权合作的音乐人有望可以在网易云音乐等腾讯音乐竞争对手的平台上分销新作品。这对于提高音乐人收入,防范盗版都是有帮助的。
同时,一如笔者在《2019年冬至:能否终结中国互联网业反垄断执法的4160天停滞期?》预见的那样,如果对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被中止,意味着我国互联网企业会更重视反垄断法合规,同时执法机构也可以更为大胆而灵活地开展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尤其是在我国承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大背景和大趋势下。
6. 如果对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被中止,那么互联网业常见的独家授权、独家合作等排他行为的治理就都可以柳暗花明,有所参照。例如阿里巴巴、美团等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本身与腾讯音乐的独家授权协议是一致的。那么,不排除这些“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调查也将复制腾讯音乐案的模式,以中止调查为转折,监督整改合规后终止调查,进而一方面使得相关互联网企业避免遭受处罚,另一方面消除相关竞争对手对这类行为的异议,提高相关市场的竞争活力,进而扩大投资和就业,在共同推动的增量市场上的实现多赢。
7. 如果对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被中止,那么腾讯音乐收购海洋音乐未依法集中的问题也将被公开化,因为两者的整合是腾讯音乐获得强大市场力的另一主要因素。如果通过承诺整改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腾讯音乐的竞争对手获得更多与之开展竞争的空间,极大缩小甚至消除在热门曲目去库上的差距,那么腾讯音乐收购海洋音乐获得批准或附条件批准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但是,不排除此后在线音乐市场也出现类似长视频平台、在线票务平台市场的寡头协同格局,尤其是在阿里巴巴投资网易云音乐,双方加强合作之后。如何预防和查处互联网寡头协同定价,仍旧是反垄断执法的一大挑战,有待通过执法阻力小的案件实现突破,杀鸡儆猴,遏制这一趋势,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最终该案究竟会带来哪些影响,还有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该案调查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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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商务部“阻击”国际航运巨头反映了什么?》,2014年6月23日载财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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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节选)
第二十一条 涉嫌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
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涉嫌垄断协议的事实;
(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
(三)履行承诺的时限;
(四)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协议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涉嫌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
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垄断协议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履行承诺的情况、监督情况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